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乌苏啤酒胜诉鸟苏啤酒,获得208万赔偿款

作者: 大梦初醒 2024-03-08 09:09:25
来源:千牛网
导读:乌苏啤酒是一家总部位于新疆乌苏市的知名啤酒品牌,备受消费者喜爱。然而,近日出现了一款名为“鸟苏”啤酒的仿冒产品,给乌苏啤酒公司带来了困扰。乌苏啤酒公司发现后迅速采取法律措施,将仿冒产品生产公司告上法庭。南京中级法院在一审中全额支持了乌苏啤酒公司的赔偿请求,判定仿冒公司需支付208万元的赔偿金额。仿冒公司不服判决,提起上诉。然而,江苏省高院在最近的二审中驳回了上诉,维持了原判。法院调查发现,乌苏啤酒公司自1986年开始生产“乌苏”牌啤酒,并在2006年成功注册了商标。因此,仿冒公司的行为构成了侵权,需承担相应法律责任。通过法院的维权行动,乌苏啤酒公司成功捍卫了自己的合法权益,也为市场秩序的维护做出了重要贡献。

产自新疆乌苏市的乌苏啤酒颇受消费者欢迎,也引来“高仿”产品,如“鸟苏”啤酒。乌苏啤酒公司发现后将“鸟苏”啤酒等公司告上法院,南京中级法院一审全额支持了权利人208万元的赔偿请求。各被告上诉后,江苏省高院日前二审判决驳回上诉,维持原判。

据法院查明,新疆乌苏啤酒公司1986年开始生产“乌苏”牌啤酒,2006年获注册商标,经长期持续使用和推广,品牌在国内啤酒业有较高影响力。2016年起,公司一直使用“红罐装乌苏啤酒500ml”的包装装潢,被告鸟苏啤酒公司将“鸟苏”作为企业字号,使用天津某公司申请注册“鸟苏NIAOSU”商标,委托相关公司生产、销售与“红罐装乌苏啤酒500ml”近似的“鸟苏”牌啤酒。

乌苏啤酒(右一)与高度近似的鸟苏啤酒( 南京中院供图)

南京中院审理认为,被诉侵权“鸟苏”牌啤酒使用的标识与原告涉案注册商标极为近似,易导致消费者混淆或误认,构成商标侵权。对比被诉侵权“鸟苏”啤酒的包装与原告乌苏啤酒发现,虽然存在细节差异,但均以红色为主要包装底色,商标使用方式、商品名称、商品形状、标识位置、净含量等文字信息及其排列布局基本相同,整体高度近似。原告乌苏啤酒的包装装潢经长期持续推广、使用,已有较高的市场影响力和知名度。被告作为同业竞争者,在应当知晓的情况下仍使用侵权包装装潢,客观上易导致公众混淆或误认,故鸟苏啤酒公司等各被告构成不正当竞争。

南京中院表示,被告某公司成立于2020年8月,原告公司企业字号“乌苏”在其成立时已有较高知名度和影响力。双方属同业竞争者,被告在应当知晓的情况下仍臆造高度近似的“鸟苏”为企业字号,“搭便车”的意图明显,有悖于经营者在生产经营中应遵循诚实信用的基本原则,构成不正当竞争。

来源:澎湃新闻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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责编: 杨松洁